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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待遇(6.30)
07-02 09:02

一位听众反映:他是长清区崮山镇前大彦村的村民,01年的时候将户口从齐河迁到了这里,落户妻子户籍所在地。去年的时候,因为拆迁村里分配住房和补偿款,只有他的妻子享受村民待遇,他和孩子都不享受,他认为不合理。

 

节目后记者联系了前大彦村的张书记(他当年落户的时候就签订了一份协议,上面说明了不享受村民待遇,不参与村民福利。另外04年的时候村里就表决过一次,村民不同意他享受村民待遇。至于孩子,按照我们村里的规定,他这种情况,孩子也不享受村民待遇)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的李荣凯主任(孩子的权利是可以完全取得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孩子是享受村民待遇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一些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同等享受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问题确实存在,并且已经到了需要切实解决的时候。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搞清楚乡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村民利益分配的根据就是这些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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